(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厦门龙轩霓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库服饰有限公司、刘娟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龙轩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美库服饰有限公司,刘娟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03号原告厦门龙轩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吴洁。委托代理人荀书锐,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熙,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库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宋光碧。被告刘娟,女,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龙轩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库服饰有限公司、刘娟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美库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虽登记在上海市闵行区,但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XXX号XXX幢XXX楼B座,亦即本案系争合同中载明的被告地址,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人住所地的规定,本案被告上海美库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并非登记注册地址,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争合同约定由被告上海美库服饰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系争合同中明确记载被告上海美库服饰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XXX号XXX幢XXX楼B座,落款处地址也同前。该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美库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依法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蒯滕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