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637号原告陈×,女,1971年8月2日出生。被告李×,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管红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行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