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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637号原告陈×,女,1971年8月2日出生。被告李×,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管红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行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