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宋荣根与胡和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根,胡和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97号原告宋荣根。被告胡和彩。原告宋荣根为与被告胡和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树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荣根、被告胡和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荣根诉称,2011年7月29日,被告因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嗣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胡和彩辩称,2011年6月,我老婆郑菊芳因轻信他人,以为在广西南宁投资很赚钱,就投资了21万元;又找了两位亲朋好友去投资,两位都同意投资,一位投资了19万元,另一位就是本案原告投资了15万元。原告要求我写借条,我就写给原告一张借条,另一位没有写借条。后来我们发现被骗了,辛苦赚来的钱都被骗走了。我向他们保证,不管有没有借条一定会分期归还的。我们夫妻二人有手工活干,一年有七、八万的收入。2012年间我归还了原告2万元,另一位5万元;2013年归还另一位10万元。今年年底计划归还原告3万元,另一位4万元;明年归还原告10万元,这样我们的欠款就全部还清了,可以堂堂正正做人。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9日,因投资需要,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2013年2月7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剩余借款13万元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原告出具的收条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故应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和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宋荣根借款人民币1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5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荣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宋荣根负担220元,由被告胡和彩负担1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页无主文)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庆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