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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布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且沙日黑诉被告阿黑伍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且沙日黑,阿黑伍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78号原告且沙日黑,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彝族,村民。被告阿黑伍日,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彝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且沙日黑诉被告阿黑伍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且沙日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25元。审判员 贾史子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