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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阮志林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志林,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地区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下行初字第80号原告阮志林。委托代理人顾力昕。委托代理人阮杰。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先木,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建设、XX。第三人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地区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法定代表人赵行光。委托代理人朱灿明。委托代理人隋正磊。第三人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冲。委托代理人XX海、隋正磊。原告阮志林不服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志林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阮志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志林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阮志林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周培芳审 判 员  徐 远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裴蕾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