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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高洋故意伤害、刘利窝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洋,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洋,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利,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富锦市看守所。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洋犯故意伤害罪、刘利犯窝藏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洋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处被告人刘利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以高洋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高洋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高洋、刘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犯罪2011年10月4日23时许,在富锦市来点歌厅附近,被告人高洋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高洋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张某某刺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左胸部开放性损伤并左侧液气胸;颈面部、头顶部多处皮肤裂伤;右手拇指外伤;右背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属轻伤,拾级伤残。二、窝藏犯罪2011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高洋将被害人张某某刺伤后,便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刘利,刘利于2011年10月5日开车将高洋送到佳木斯市火车站,让高洋到北京其朋友处躲藏,并借给高洋人民币800元。被告人高洋于2014年6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利于2014年12月9日在富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暨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高洋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各种损失共计57500元整,原告人不再追究被告人及参与此案其他人员的民事责任,并对被告人谅解。本院已制作并下发调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富锦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富锦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住院病案,当事人调解协议书、收条,富锦市人民法院下发的调解书,证人刘某某、芦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庞某某、常某某、关某某、高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佳)公(刑技)鉴(法鉴)字[2012]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富锦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利明知高洋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洋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利犯窝藏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洋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高洋持凶器伤害他人,致被害人拾级伤残,亦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适中,予以采纳。考虑到二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利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洪生审判员  张荣坤审判员  杨清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