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于某某,女,1979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赵某某,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姿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