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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仁冬诉被告朱广群、刘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冬,朱广群,刘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38-3号原告:李仁冬,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梁允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广,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广群,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漓春,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职工,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冬诉被告朱广群、刘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朱广群、刘漓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朱广群、刘漓春长期居住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办事处淮河新城社区,该案应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案件移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仁冬住所地及被告朱广群、刘漓春经常居住地均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朱广群、刘漓春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应将案件移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朱广群、刘漓春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函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