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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行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贾正云不服唐县白合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正云,唐县白合镇人民政府,邸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保行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正云,农民。委托代理人薛政凯,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县白合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苑龙炜,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凌超,唐县白合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邸占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英杰,唐县光明路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贾荣生,农民。上诉人贾正云因唐县白合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高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正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政凯、被上诉人唐县白合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凌超、被上诉人邸占福委托代理人李英杰、贾荣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白政决字(2014)第1号关于邸占福与贾正云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书,确认双方争议之地位于河南村村民贾文山宅基东面、道路西边,底边东西长8.7米,直边南北长14米,斜边长16.5米,面积60.9平方米的三角形状土地使用权归邸占福使用。原告不服,申请复议,2014年8月14日,唐县人民政府作出唐政复决字(2014)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执法主体无异议,对被告的执法主体予以确认。被告依照第三人申请,向原告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和提出答复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告提交了答辩状,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程序合法,予以确认。争议地邸喜银具有使用权,邸成尔(系邸占福之妻)对邸喜银尽了赡养和送终的义务,被告依据上述事实将争议地确认给第三人,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予以认定。原告所提观点没有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综上,被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唐县白合镇人民政府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白政决字(2014)第1号处理决定。贾正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被上诉人白合镇人民政府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争议地原属于邸喜银所分得的自留地,邸喜银已经在上世纪70年代初去世,邸喜银生前独身一人,属于单独户。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自留地、自留山等属于集体所有,它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故不能继承。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家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户灭失后,土地由集体收回,依照法定程序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后处理。本案第三人不能拥有争议地的使用权。二、上诉人拥有争议地的使用权。上诉人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均证明上诉人在争议地上所建的碾子在80年代,距离今天已经20年有余,在如此长的时间里,第三人从未主张过权利,村集体也未干涉上诉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争议地不属于上诉人情况下,白合镇政府就将争议地确权给第三人明显是不尊重现状和历史事实。第三人的代理人作为第三人的亲属,在法庭上透露出该争议地的碾子、猪圈是上诉人分家分得的,不是上诉人自己建的,恰恰证明该争议地已经由上诉人使用这一事实。综上,被上诉人白合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白合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白政决字(2014)第1号处理决定。被上诉人唐县白合镇人民政府辩称,白合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也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邸占福辩称,该案争议土地来源于60年代初,邸喜银所在第七生产队根据山区农民需要分配给该人的自留场片,供农民秋收作打谷场使用,这种自留场片类同于自留地,自留山。遵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规定,生产队分配给邸喜银的自留场片经营权、使用权是长期不变的,任何人不得侵占。邸喜银孤身一人终身未娶,该老人没有入五保户,有生之年的生活起居完全有其姪女邸成尔照料,邸成尔作为邸喜银的唯一亲人对叔父尽了生养死葬义务,所留遗产归邸成尔继承,同时对叔父邸喜银生前所经营使用的自留场片接受下来继续经营使用,现邸成尔病故,邸占福经营使用自留场片理所当然。2000年,被答辩人贾正云提出在该场片上安台碾子,经人说道邸占福同意后才按上的,当时君子协议说定,邸占福家人什么时候用着这个地方,贾正云无条件搬迁腾出地方。2005年上诉人垒猪圈,垒成了没有让他使用,现在所垒猪圈还在。开始那几年地方用不着,现在用着了让他搬迁,才引发争议。被答辩人先说对涉案场片己使用了三十六年,现又说已使用二十年,到底使用了多少年,不是编造谎言可以成立的。综上所述,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属法律界限是严格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公正公平裁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随案移送的证据,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2013年12月8日,上诉人贾正云与被上诉人邸占福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邸占福向被上诉人唐县白合镇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被上诉人唐县白合镇人民政府经现场勘测、调查询问,认为争议之地原为邸喜银使用的自留场片,被上诉人邸占福之妻邸成尔为邸喜银养老送终后,继承了其家产,当时没有对此土地建设使用,造成闲置,通过调查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和河南村委会,不能确定贾正云对此土地的使用权是经集体规划后分配取得。按照尊重历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确定邸占福对争议之地拥有使用权。该处理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贾正云提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贾正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霍彦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玉代理审判员  解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