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号原告赵某某,农民。被告云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卫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绍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