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陆密与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密,米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818号原告:陆密,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被告:米江,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密诉被告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密于2015年2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密撤诉。本案受理费298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陆密负担。审 判 长 钟尉函代理审判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