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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陆密与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密,米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818号原告:陆密,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被告:米江,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密诉被告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密于2015年2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密撤诉。本案受理费298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陆密负担。审 判 长  钟尉函代理审判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