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吴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羁押,同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坡头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松涛、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湛江市霞山区文明西路霞山海之声助听器处,以借车到附近拿货为名向被害人游某某借走一辆翡翠绿色的台铃牌电动车,吴某将该车开走后不久,将该车卖掉。经鉴定该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97元。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吴某在湛江市霞山区荷花村古贝行形象设计会所处,以借车买菜为名向被害人李某某借走一辆本铃牌电动车,吴某将该车开走后不久,将该车卖掉。2014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湛江市霞山区东山村二横路35号其经营的小卖部,以借车买菜为名向被害人陈某某借走一辆爱玛牌电动车,吴某将该车开走后不久,将该车卖掉。经鉴定,该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73元。2014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湛江市霞山区东山村的一家精剪发廊,以借车买菜为名向被害人杨某某借走一辆黑色的台铃牌电动车,吴某将该车开走后不久,将该车卖掉。经鉴定,该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74元。案发后,上述被盗的电动车均无法追回。被告人吴某的家属退还被害人游某某人民币2697元,退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673元,退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800元,退还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374元,并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游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李某、徐某某、黄某某、吴某甲的证言,照片辩认笔录,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收据,谅解书,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67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家属已帮其全部退清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星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