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杨某江与刘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江,刘某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杨某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陶远进,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德华,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夏初喜,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江诉被告刘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文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