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杨某江与刘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江,刘某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杨某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陶远进,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德华,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夏初喜,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江诉被告刘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文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