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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松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汉忠、张汉立与黄春洪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忠,张汉立,黄春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松民初字第18号原告张汉忠,男,1967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原告张汉立,男,1972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告黄春洪,男,成年,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忠、张汉立诉被告黄春洪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汉忠、张汉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忠、张汉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张汉忠、张汉立负担。审判员 余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亮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