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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曹邦寸与陶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邦寸,陶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040-1号申请执行人曹邦寸,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被执行人陶和林,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曹邦寸申请执行陶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陶和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执字第010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进审 判 员  季 平助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