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媛媛与刘润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98号原告:朱媛媛。委托代理人:林丛文,系瓦房店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宝利,系瓦房店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润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媛媛与被告刘润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5年2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媛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媛媛承担。审判员 于家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