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1976年5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边晓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