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市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罪犯王治虎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治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13号罪犯王治虎,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治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3日止,于2012年4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治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3年8月、2014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王治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但其罪行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治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3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严 开 英审判员 王 明 芹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