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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石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时间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石林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时间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南京石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88号家乐家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正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俊儒、奚庆,江苏永衡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时间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40号平房36C。法定代表人蔡照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照亮,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春,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石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林公司)诉被告北京时间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时间传媒)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俊儒,被告北京时间传媒委托代理人蔡照亮、姜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林公司诉称,2014年5月12日、13日,被告以其微信公众平台上的公众帐号分别刊登了标题为“南京石林集团抵赖广告费被起诉”及“南京石林集团拖欠广告费被起诉,疑似资金链断裂”的文章。此外,2014年5月13日,被告以其新浪微博以经过认证的“中国地产官方微博”发布标题为“南京石林集团拖欠广告费被起诉,疑似资金链断裂”的文章。但上述文章内容存在严重不实,原告不仅与文中所载南京润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更不存在所谓的资金链断裂。并且,被告在发布上述文章前,从未以任何形式与原告进行联系、核实或访问,所谓“记者就此说法采访南京石林集团,截至发稿,南京石林集团未做回应”亦属不实。被告此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中国地产”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的标题为“南京石林集团抵赖广告费被起诉”及“南京石林集团拖欠广告费被起诉,疑似资金链断裂”的文章,删除“中国地产”微博账号上发布的标题为“南京石林集团拖欠广告费被起诉,疑似资金链断裂”的文章;2、被告在相同范围内发布公告澄清事实,消除侵权所造成的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支付原告名誉损害赔偿金1万元;4、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侵权产生的律师费3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时间传媒辩称,1、被告发布的微博并没有严重失实,原告的名誉并没有受到损害。2014年4月15日,南京润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南京石林集团有限公司拖欠支付广告款,该广告款为原告2011年所拖欠且原告不认可是其拖欠。因此,被告发布的拖欠抵赖属实,并没有严重失实。此外,被告发布的内容都是猜测性语气,不构成严重事实,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且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受到损害的证据。因此,被告发布的微博既没有严重失实,也没有给原告名誉造成损害,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侵权。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害和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13日,被告在微信公众平台网站上分别刊登了标题为“南京石林集团抵赖广告费被起诉”及“南京石林集团拖欠广告费被起诉,疑似资金链断裂”的文章。此外,2014年5月13日,被告在新浪微博发布标题为“南京石林集团拖欠广告费被起诉,疑似资金链断裂”的文章。另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下属子公司南京润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润晖传媒)在本院立案起诉原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约为37万元,被告系仅依据该事实发表了原告疑似资金断裂的文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正文书、图片等书面证据,被告提交的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者过失,将侮辱、诽谤的言辞或者行为予以公布,为第三人所知道,即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从被告分别发表的标题为“南京石林集团抵赖广告费被起诉”及“南京石林集团拖欠广告费被起诉,疑似资金链断裂”的两篇文章来看,第一篇文章根据被告自己出示的证据,已被本院判决驳回起诉,否定原告存在拖欠广告费的情况。第二篇文章根据庭审询问,被告系仅根据被告下属子公司润晖传媒在本院起诉原告广告合同纠纷案件而作出的判断。而该案标的金额仅37万余元,原告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仅以一个37万元的广告诉讼就作出原告疑似其资金链断裂的判断,作为一个媒体企业对此有失偏颇。而且在现今房地产市场大环境的背景下,作出此种“疑似”判断对原告造成了一定影响。故被告的行为对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时间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删除“中国地产”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的标题为“南京石林集团抵赖广告费被起诉”及“南京石林集团拖欠广告费被起诉,疑似资金链断裂”的文章,删除“中国地产”微博账号上发布的标题为“南京石林集团拖欠广告费被起诉,疑似资金链断裂”的文章。二、被告北京时间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中国地产”微信公众平台、“中国地产”微博账号上发布公告澄清事实,消除侵权所造成的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北京时间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石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万元。四、驳回原告南京石林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北京时间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员  陈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毛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