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深圳正峰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品诺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正峰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品诺精密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正峰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兴华路。法定代表人:蔡雪如被执行人深圳市品诺精密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同富邨工业区第十栋。法定代表人:韩光辉申请执行人深圳正峰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品诺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品诺精密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564.8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志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赐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