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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安商外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安吉恒盛竹木有限公司与肇庆伊莉丝家纺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恒盛竹木有限公司,肇庆伊莉丝家纺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安商外初字第80号原告:安吉恒盛竹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宏。委托代理人:陈涛。被告:肇庆伊莉丝家纺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彪。委托代理人:胡晓武。原告安吉恒盛竹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与被告肇庆伊莉丝家纺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莉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81854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有竹席、竹枕买卖业务。2014年10月27日,经双方对账,被告伊莉丝公司尚欠原告恒盛公司货款1818540.31元,并出具对账函一份。2014年11月4日,双方就上述1818540元欠款达成付款计划,约定由被告从2014年11月30日起分六期付清,如有任何一期违约,原告有权就所有剩余货款主张权利。后被告一直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肇庆伊莉丝家纺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吉恒盛竹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185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8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85元,由被告肇庆伊莉丝家纺用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宁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