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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05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专平与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专平,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05780号原告赵专平,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洪太庄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李希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占文,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俊杰,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701-703室。负责人皮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茜,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原告赵专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建公司)、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恩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银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占文、宋俊杰,被告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2日12:20,在朝阳区朝阳路东大桥路口,银建公司的司机娄永利驾驶车牌号京BXX**的出租车由东向北行驶,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娄永利所驾车辆前部与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娄永利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银建公司赔偿:1、医疗费720.73元;2、医疗辅助费(租轮椅费)20元;3、交通费136元;4、误工费2800元;5、护理费1500元;6、营养补助费1500元,要求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银建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娄永利属职务行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银建公司在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除了交强险没有其他险种,对原告的合理的损失同意赔偿,应当由北京分公司赔偿。被告北京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真实性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与就诊时间不符,不同意赔付;护理费和营养费无医嘱,不同意赔偿;误工费,原告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书写错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还应提供劳动合同、事发前3个月的工资发放证明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误工的工资实际扣发的证明,原告均未提供,证据不全,不同意赔付;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12:20,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东大桥路口,银建公司的司机娄永利驾驶车牌号为京BXX**的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与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处理,认定娄永利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就诊,诊断为右小腿、右肩关节软组织伤,花费医疗费417.75元,医嘱建议原告休息至2014年11月18日。就医时,原告租赁轮椅,花费20元。银建公司已支付原告医疗费200元,原告同意扣除。原告提交了北京工资收入证明,作为索要1个月误工费的证据。原告就医花费交通费28元,原告还要求赔偿其收集证据所支出的交通费。原告未提交其需要补充营养和需要护理的证据。车牌号京BXX**的出租车在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银建公司的司机娄永利驾驶出租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娄永利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该车正在营运,故银建公司应赔偿此次事故给原告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原告受伤,花费医疗费417.75元,扣除银建公司已支付的200元,银建公司还应赔偿原告医疗费217.75元。原告就医租赁轮椅所花20元,亦系其合理损失,银建公司应予以赔偿。原告因伤误工28天,银建公司应赔偿误工费2613.33元。原告就医花费交通费28元,银建公司应予以赔偿,原告所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与就医无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其需要补充营养和护理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营养补助费和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相关车辆在北京分公司公司投保有第三者强制险,上述损失中,均在保险限额内,应由北京分公司直接赔付给赵专平。赵专平的部分诉讼请求数额过高,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专平医疗费二百一十七元五角;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专平轮椅租赁费用二十元;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专平误工费二千六百一十三元三角三分;四、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专平交通费二十八元;五、驳回原告赵专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赵专平已预交,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赵专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恩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