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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行非审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邹勋华、曹烈福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邹勋华,曹烈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非审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长城路302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4580-2。法定代表人:陈开超,主任。委托代理人:颜庆,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社会事业局计生卫生科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邹勋华,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曹烈福,女,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勋华、曹烈福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光彬审 判 员  陈利斌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