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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吉乃呷呷、刘寿才抢劫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乃呷呷,刘寿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乃呷呷,曾用名蒋刚。被告人刘寿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州检公诉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乃呷呷、刘寿才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乃呷呷,被告人刘寿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8日,李琼梅以谈朋友的为由将网友刘某骗至位于本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云湾村1组一出租屋的传销窝点。该传销窝点负责人唐泉安排窝点内传销人员看管刘伟,并将刘伟关在出租屋进行传销知识学习。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吉乃呷呷、刘寿才及唐泉、李琼梅及另一传销窝点负责人王峰将刘某带至男寝室,唐泉、王峰二人让刘某以将人打伤需要钱治疗为由给家人打电话,刘某打完电话后,唐泉找刘某要银行卡及卡的密码,因刘某不给,唐泉安排吉乃呷呷、刘寿才将刘某按在地上,唐泉用皮带抽打刘某,王峰用鞋子打刘某,后刘某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唐泉,唐泉将刘某卡内18000元取出,李琼梅将刘某卡内300元取出,后二人将钱给刘某要其购买五套虚拟的传销产品,当天下午刘某被迫按照被告一伙要求交出19500元购买五套产品。5月25日,因刘某坚持要回家,被传销人员送走。经法医鉴定,刘某所受损伤致其头皮下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达27.8平方厘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运用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吉乃呷呷、刘寿才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中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吉乃呷呷、刘寿才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吉乃呷呷辩称:他没有打刘某,同时他也没得到钱,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寿才辩称:他没有打刘某,同时他也没得到钱,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李琼梅(因本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谈朋友的为名将网友刘某骗至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云湾村1组一传销窝点内。该传销窝点负责人唐泉安排传销人员看管刘某,并将刘某关在出租屋学习传销知识。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吉乃呷呷、刘寿才及唐泉、李琼梅及另一传销窝点负责人王峰将刘某带至男寝室,唐泉、王峰二人让刘某以将人打伤需要钱治疗为由给家人打电话,刘某打完电话后,唐泉找刘某要银行卡及卡的密码,遭到刘某拒绝,唐泉指使吉乃呷呷、刘寿才将刘某按在地上,唐泉用皮带抽打刘某,王峰用鞋子打刘某,刘某被迫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唐泉,唐泉从卡内支取18000元,李琼梅从卡内支取300元,后二人将钱交给刘某要其购买五套虚拟的传销产品,当天下午刘某被迫用19500元购买五套虚拟的传销产品。5月25日,因刘某坚持要回家,被传销人员送走。2014年5月30日,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周某、邵某某鉴定,刘某所受损伤致其头皮下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达27.8平方厘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陈述:2014年4月,他在“有缘网”上认识一个网名叫“低调”的女孩,通过一段时间聊天,就和她谈朋友,女孩叫他到襄阳见面。2014年5月18日,他从成都坐火车到襄阳市,见面后知道网友叫李琼梅,李琼梅把他接到张湾钻石大道“正英”集团对面一个小巷子里一栋民房的三楼。在的士车上李琼梅把他手机借去就没给他了。第二天早上,他知道是传销后,一个叫唐泉问他愿意不愿意花几天时间看一看这个行业,他就顺着说可以,以后的几天就是上课、吃饭、睡觉,但这之后都有人跟着他,包括上厕所、睡觉。这伙人一直灌输他买“卡蒂维妮”护肤产品,一套产品3900元。2014年5月24日早上,唐泉问他身上有没有钱或银行卡,他说有1000多现金,银行卡没有钱。唐泉说买产品需要钱,身上没钱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要想方式方法,说完后问他有没有好方法搞钱,他当时说没有好的方法,让他们出主意,这时另一个家的叫“王峰”的人叫他以在外面和战友喝酒跟别人打架,把人打伤需要钱治疗为由找家里要钱。就说人打伤的重需要3万5千元,然后李琼梅把原来拿走的电话给了他,让他到大卧室给他妈打电话,他进去后,唐泉、王峰、李琼梅、蒋刚、刘寿才也进去了,他按照他们说的让家里给他卡里打3.5万元,之后唐泉和王峰看他家里没有给他打钱就催他一遍一遍的给他父亲,还有其他亲戚打电话,后来他爸爸说银行网上不了,唐泉认为是他爸爸在拖时间,比较恼火,上来就打了他一耳光,当时把他鼻子打流血了,后来王峰也上来用拳、脚对他身上乱打,把他打倒地上后,让他坐好,又让他打电话催家里,过了一会钱还没打过来,王峰上来把他抱起来往地上扔,扔了三、四次,唐泉说他妈的都给我打,然后刘寿才、蒋刚上来,蒋刚按住他两个脚,刘寿才按住他头,唐泉、王峰上来用脚对他身上乱踢,打一会儿,又让他给家里打电话,打完电话后,王峰又用拳头对他头部打了几下,让刘寿才出去把火钳烧红,刘寿才就出去了,直到12点多,唐泉问卡上到底有没有钱,他说没有,唐泉用皮带的铁头抽他胳膊和后背,打了会后,唐泉问他银行卡的密码是多少,他没办法就把卡的密码告诉唐泉,唐泉出去取了10000元钱回来,过了会又去取了8000元钱。他把这18000元钱交给他,叫他先买五套产品,一共19500元,但加上他身上的钱不够,唐泉说,下午李琼梅要出去复印他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再取300元,晚点上面要下来两个领导要来考察他,考察他适不适合做这个行业,说完后出去吃饭,让他把钱放在包里,饭后又回到这个家,李琼梅出去取了300元回来后钱也给了他。下午5点多来了一男一女,男的也叫刘伟,女的叫扎西祝玛。来了说考察他,问了许多问题,他也不敢乱说,最后他们说考察合格,让他把19500元钱交上去,钱交给了刘伟,刘伟把钱给了扎西卓玛,然后说他成为公司老板级别人物(代表)就走了。唐泉、王峰打他的时候还有蒋刚、刘寿才和李琼梅在场。当时主要是唐泉、王峰动的手,蒋刚、刘寿才也是配合他们打过他,也按过他,李琼梅在旁边看着,没有说话。他的银行卡号是622153233001237****,成都银行,在成都开的户,手机号是1860804****。2、成都银行毕阳支行出具的刘伟活期账户明细账页(卡号为622153233001237****)证实,2014年6月24日,该账户现金存入一笔,金额为10000元;活期取款10笔,金额为18300元。3、证人李某某证实,大约是一个月前,她通过手机上网聊天认识了网友刘某,因双方互有好感,就告诉了各自的真实姓名,电话。但是她骗刘某说在襄阳医院里当护士,刘某说到襄阳见一面如果合适就带她回四川见他父母。2014年5月18日,刘某到襄阳,她和冉海艳把刘伟带回到她们家里。第二天早晨,唐泉介绍刘某是新来的帅哥,说她是刘某的女友,以前是护士,因不安于现状就加入网络营销。讲完后叫刘伟自己看看、学学。后来四、五天就按平常的规定一天上两次课。5月24日早上,另一个家的王峰来到她们家里,唐泉把刘某喊到男生睡的大房间里,王峰、蒋刚、刘寿才还有她五人在里面,其他人在客厅。唐泉叫刘某给家里打电话说跟战友在外面吃饭喝酒跟别人打架把人家的头打伤需要3.5万元钱,接着刘某就按照唐权说的给家里打电话,后来她就出去到女生住的房间去玩了。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她又进去看见刘某在数钱,刘某见她进来对她说还差300元钱,就把他的一张银行卡及密码给她让她去取300元。她就在“正英”集团下面一个自动柜员机取了三百元给了刘某。后来唐泉和王峰带一男一女进到房间里,男的叫刘伟、女的叫扎西祝玛。刘某把19500元现金交给后来的刘伟,刘伟把钱交给扎西祝玛。刘伟到了窝点后唐泉动手打过刘某,当时唐泉、王峰、蒋刚、刘寿才和她在场。为什么要打刘某不清楚,刘某的前额有个包。刘伟让唐泉去取他银行卡里的钱,取了多少不清,后来她与王峰一起又取了300元。当天下午,刘某交了19500元买5套产品。4、证人于某某证实,2014年5月18日下午,唐泉给他打电话说晚上要来一个新朋友并交待他把新朋友安全看好。当晚他回到传销窝点时,新朋友刘某已来了。从第二天,刘某和家里人一样听课,打牌,上厕所家里人轮流跟着刘某一起,没有固定。24日下午,回到窝点时,见扎西祝玛和一个也叫刘伟的主任在考察刘某,让刘某自愿买产品,刘某交了钱,交了多少钱不知道。25日22时许,唐泉给他打电话说刘某要回家看他妈妈,让他和蒋刚把刘某带下去交给刘主任,他和蒋刚就把新人刘某带到路口交给了刘主任。刘某被打的事他不知道。同时证实,刘某是李琼梅骗过来的。5、证人刘某某证实,一个多星期前,唐泉说最近要来一个新朋友,让他们不要乱说话,大概18日晚,李琼梅、冉海艳带一个男的,后来知道叫刘某。从第二天开始,他和我一样就在这个家里,大概24日下午4点多,来了一个叫刘伟的主任还有一个女的,说考察刘某,问了些问题,说考察合格了,让他购买产品,刘某交了19500元,购买了五份,刘某把钱交给刘主任,刘主任给了那个女的,就走了。6、证人李某证实,2014年5月中旬,她被蒲洪明骗至张湾云湾一传销窝点,主任唐泉不让出去,让她听课。房间的人轮流问她话,她不愿搭理,蒋刚就打她一巴掌,她还手后,房内其他人就将她按到墙边,蒋刚又扇了她两耳光。她被控制在房内每天听课。过了五、六天,唐泉让她买产品,她花3900元买一套产品,成为业务员。唐泉是主任,平时蒋刚在负责,掌管房间的钥匙。一个多星期前,唐泉把家里人都召集到客厅说要来一新朋友,第二天看见新朋友刘某,五天后,见刘某交了一沓钱给另一个家的主任。刘某交钱时见他额头上有两个包。7、证人冉某某证实,2014年5月16日,她被朋友周某骗到襄阳一传销窝点。到传销窝点后,有人每天给她们讲课,她的手机卡被人拿走。5月16日,李琼梅让她一起到火车站接过被李骗来的刘某。她不知道刘某挨打的事。8、证人余某证实,2014年4月,他被网友周国秀骗到襄阳一传销窝点,窝点的人不让他走,要他考察,每天有人讲课,4月29日,他交了10000元,成了业务员。窝点的负责人是唐泉,家里的人不停更换。最后来了个新人叫刘伟,蒋刚等人对刘某形影不离,上厕所跟着,晚上蒋刚睡在刘某旁边。刘某到的第六天上午,刘某被蒋刚、刘寿才等人带到一房间内,等刘某出来时见刘伟的头上多了几个包。唐泉和另一个主任离开。过一段时间唐泉回来后,蒋刚、刘寿才又把刘某喊到那房间里,门关上了,说的什么不知。第二天,刘某就走了。9、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周某、邵某某出具的公(襄州)鉴(伤)字(2014)02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某所受损伤致其头皮下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达27.8平方厘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0、刘某供述证实,发展的业务员的钱都是别的家的主任来收的,我们主任自己不收自己家的钱。2014年5月24日下午,他和则长顺、扎西祝玛、祝清林、朱兴明、唐泉、王峰、周国秀在西湾菜场玩,唐泉说家里来了个新朋友,让他和扎西祝玛去考察下,也就是去收钱,然后他骑自行车带扎西祝玛到唐泉负责的家里,和刘某聊会天,就说考察合格了,扎西祝玛让刘某写申请书是自愿加入公司的,刘某写了后交19500元,扎西祝玛把钱放在包里,交给谁他不知道。11、扎西祝玛证实,2014年5月24日下午,她和唐泉、刘伟等几主任在西湾菜场玩,唐泉让她和刘伟到他负责的家里收一个也叫刘某的新人的钱,到后她和刘伟和新人刘某谈话,问是否是自愿加入这个组织,小刘某说自愿,同意购买5套产品,然后她让小刘某填了5张自愿申请表,钱交给刘伟清点,表是她填的,填好后小刘某写上自愿加入,签名,表填好后,刘伟也把钱分成5份,每份3900元,用报纸包着,出来后表、带包一起交给了唐泉。唐泉交给谁她就不知道了。她每次收的钱和表都交给唐泉,唐泉是老主任。12、勒尔木支(曾用名王峰)证实,2014年5月底一天上午9点,我接到唐泉电话说他家里有个朋友想加入组织,让过去帮忙。去后,当时寝室里还有两个男孩一个女孩。在客厅这个新朋友就说没有钱,进到卧室后,唐泉让新朋友给家里的人打电话找借口向家里人骗钱,反正不是生病就是说跟别人打架了用这些借口向家里人骗钱。新朋友给家里打几遍电话,我们在那等,新朋友家里人没打钱。这个新朋友对唐泉说,家里人没打钱过来,但是自己卡里有一万多块钱,唐泉听后用手照这个朋友头打了一下说“你什么时候才说实话?”这个新朋友就说“我以为我的钱存在另外一张银行卡上”,这时唐泉把自己皮带解下来,用皮带照这个新朋友的胳膊、手上抽,在这之前,唐泉用手打这个新朋友时还对我们这几个人说“打死他,叫他这么不老实。”我当时就用手点新朋友的额头说“你怎么这么不老实。”其他人没动。然后唐泉才用皮带抽的这个新朋友。唐泉用皮带抽了几下后,这个新朋友一下从地上站了起来,用眼瞪着唐泉,这时,坐在这个新朋友旁边的一个男孩就拉这个新朋友让其坐下。这个新朋友坐下后,唐泉就说“人要互相信任,你把银行卡密码给你的朋友,让他帮你把钱取出来”,这样这个新朋友把银行密码和银行卡给了那女孩说了,把银行卡给了她。唐泉就带那个女孩去取钱去了,等他们取钱回来,我就走了。13、吉乃呷呷(曾用名蒋刚)供述,唐泉是这个家的业务主任。一个多星期前一天上午,唐全对他们说:“家里又有一个新朋友要来,大家要看管好他,不要让他在家里打架、闹事”。又过了两、三天,家里的李琼梅和冉某某带刘伟到家里来了。到了之后,刘某被带到男生卧室里,他们这个家里的人分别给他讲这个行来的一些规矩,刘某知道这是个传销组织后,就要走,他们就拦住他,不让他走。就这样,刘某被他们控制在房间里,当天晚上,他和家里的其他男子就跟刘某睡在一起,第二天,从另外家里过来了一名男子,就给刘某讲课,讲关于传销的一些内容,课后他们陪他在房间玩,把他控制在房间里,过了四、五天。那天下午,唐泉和王峰来到他们的房间里。唐泉和王峰就让刘某交钱购买产品,刘某说他身上没钱,他们让刘某给家里打电话,要刘某给家里说被打伤需要钱,刘某就给家里打电话要钱。刘某家里给他银行卡上汇了一万元钱。后来唐泉就找刘某要银行卡和银行卡密码,刘某不给,唐泉和王峰就开始打刘某,唐泉用皮带朝刘某身上打,王峰用屋里的高跟鞋朝刘伟身上打。刘伟在挣扎、反抗,唐泉和王峰让他和刘寿才把刘某按到地上,他和刘寿才就把刘某按倒在地,王峰和唐泉继续打刘某。刘某被打的没办法,就把银行卡拿出来给了唐泉,并把银行卡的密码写在纸上给了唐泉。唐泉问刘某,卡里有多少钱,刘某说卡里有一万元。然后,唐泉就拿着银行卡出去了,过了约二十分钟,唐泉回来了,回来后,刘某家里的钱汇过来了,唐泉又出去取了一遍钱。两次一共取了19500。然后唐泉把钱给了刘某。唐泉和王峰就走了。后来,另外家一个也叫刘伟的业务主任到他们家来了,刘某又当着他们家里人的面,把这19500元钱,给了那个业务主任刘伟,说用来买五套产品。业务主任刘伟拿钱后就离开了房间。第二天下午,刘某给我说:“他的老爸老妈过来了,他老爸、老妈非要见他,见不着就不走”。我就给唐泉打电话说了这个事。过了一会,唐泉打电给我,让我把刘某带到楼下,下去后,我发现唐泉和那个业务主任刘某就在下面等着,然后,唐泉等人就带着刘某离开了。唐泉他们逼刘某要银行卡和密码时,有我和唐泉、王峰、刘寿才、李琼梅在场。刘某是被李琼梅骗过来的。所谓产品就是假的,实际上根本没有产品。唐泉交待他们说:家里的每个人都要把刘某看管好,防止刘某打架、闹事、逃跑。14、刘寿才供述,大概八、九天前的一个晚上,李琼梅、冉海艳带一个新朋友刘某到他们这个家,过了五六天,一天早上,唐泉和另一个家的王峰来到他们家,唐泉和王峰让刘某给家里打电话说给别人打伤了,需要钱给别人治疗,让家里给他银行卡上汇钱。刘某就给他父母打了电话,开始刘某家里没汇,唐泉和王峰就让刘某打电话催,后来又问刘某身上有钱没有,刘某说身上只有几百元钱,唐泉问刘某银行卡里有没有钱,刘某说没有。唐泉向刘伟要卡的密码,刘伟不说,唐泉就用手打刘伟的脸,王峰用脚往刘某身上和脚上踢,唐泉用皮带抽打刘某,打的时候刘某挣扎,唐泉让他和蒋刚将刘某按住,他和蒋刚一人按住刘某一只胳膊,后来刘某就将银行卡密码写给唐泉,唐泉先拿着刘某的银行卡出去取了10000元钱,刘某家里汇来了10000元钱,唐泉又拿刘某的银行卡取了8000元钱,唐泉让刘某买五套“卡蒂维妮”护肤品,一套3900元。当天下午,刘伟主任和扎西祝玛来了,他们从刘某手中拿了19500元钱就离开了。第二天刘某说他老妈来了这里,他要去见他妈,晚上蒋刚和于目东就将刘某送出了这个家。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唐泉和王峰殴打刘某要银行卡密码时,在他们那个家里的男生寝室里,当时有唐泉、王峰、蒋刚、李琼梅和他在场。李琼梅站在旁边看。家的主任是唐泉,其它人是代表和业务员,买了产品的就是代表,刚进入的新朋友就是业务员。本院认为,被告人吉乃呷呷、刘寿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求被害人刘某购买传销组织虚拟产品,当遭到被害人拒绝后,二被告人协助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并说出银行卡密码,由其他传销人员进行支取,用于购买传销组织的虚拟产品,其行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乃呷呷、刘寿才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吉乃呷呷、刘寿才辩称:他们没有打刘某,同时也没得到钱,因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吉乃呷呷、刘寿才系传销组织成员,为了其所在传销组织的利益,在主任唐泉要求被害人刘某购买传销组织虚拟产品,遭到被害人刘某拒绝后,其二人受唐泉指使,将被害人刘某按在地上,由唐泉、王峰对刘某进行殴打,迫使刘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并由其他传销人员进行支取,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二人虽然未得到财物,但其是为了所在的传销组织利益,故,对被告人吉乃呷呷、刘寿才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吉乃呷呷、刘寿才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吉乃呷呷、刘寿才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乃呷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刘寿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高明审 判 员  方传昌人民陪审员  梁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海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