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房丽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丽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43号罪犯房丽君,女,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白山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房丽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68645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吉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房丽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房丽君请求柏志民帮自己打仗,在遨游网吧附近柏志民向徐晓飞胸部捅了一刀,随后又向朱建平腹部捅了一刀。被告人房丽君用甩棍打倒了在地上的徐晓飞数下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徐晓飞于当日死亡,朱建平重伤。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过错。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00.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房丽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丽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