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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王云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王云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云辉,男,汉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文盲,居民,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呈贡区。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3日被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3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由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云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呈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云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云辉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予以支持。二审中,上诉人王云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王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云辉撤回上诉。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呈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邹 林审判员 张凌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