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高百理与赵子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百理,赵子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高百理,农民。被告:赵子更,农民。被告(追加):付庆印,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兴城镇四村。原告高百理诉被告赵子更,追加被告付庆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印来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百理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子更、追加被告付庆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百理撤回对被告赵子更,追加被告付庆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百理承担。审判员 赵印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