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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杨贵芹与李玉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芹,李玉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杨贵芹。委托代理人杨平,系杨贵芹哥哥,特别授权。被告李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芹诉被告李玉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已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