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兴泉与马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泉,马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刘兴泉。被告:马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亚力,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东开民初字第14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马涛驾驶的轿车一辆,原告申请的保全标的额为30000元。现被告马涛已提供保证金30000元作为担保,申请解除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涛驾驶轿车一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