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章富拐卖妇女、儿童罪,吴章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15号罪犯吴章富,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于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政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章富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诈骗(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章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以(2010)南刑执字9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南刑执字16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章富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10月因在号房与罪犯周燕盛争吵不听劝止被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23.2分。本次履行财产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章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29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