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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巨红梅申请执行巩艳秋、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红梅,巩艳秋,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集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巨红梅,女,38岁。被执行人巩艳秋,女,46岁。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84号。本院在执行巨红梅申请执行巩艳秋、黑龙江龙梅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巩艳秋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案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巩艳秋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集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栾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