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铭骧化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铭骧化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常熟市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26号原告铭骧化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巷金张公路2548号。法定代表人王祖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建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枫塘村。法定代表人秦晓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铭骧化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铭骧化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铭骧化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92元、保全费760元,合计人民币1552元由原告铭骧化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蒋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