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淦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蒋洪培、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淦田律师事务所,蒋洪培,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239号原告江苏淦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6号305室。负责人钱俊,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钱中信,江苏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俊,江苏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洪培,男,1963年11月30日生。被告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戈庄村。法定代表人蒋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淦田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蒋洪培、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淦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江苏淦田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杨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