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庄振平与漳浦县前亭镇庄厝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振平,漳浦县前亭镇庄厝村村民委员会,庄森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振平,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浦县前亭镇庄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前亭镇。法定代表人庄惠德,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志新,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庄森辉,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上诉人庄振平因与被上诉人漳浦县前亭镇庄厝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庄森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漳浦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2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庄振平以“已和被上诉人漳浦县前亭镇庄厝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庄振平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振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庄振平负担。审 判 长 唐志忠代理审判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蒋舒红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