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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李静诉仵书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李静,女,1969年6月10日生。被告仵书强,男,1968年12月生。原告李静诉被告仵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仵书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静诉称,2011年仵书强在经营淮北宾馆期间购买原告干菜,欠干菜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于2012年5月5日归还5000元,下余35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让找其前妻要,其前妻推脱不管,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欠款本息。被告仵书强未到庭、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求,向法庭提交被告仵书强于2011年12月24日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仵书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仵书强在经营淮北宾馆期间购买原告干菜,欠干菜款40000元,并于2011年12月24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淮北宾馆,欠干菜款肆万元整,仵书强,2011年12月24日”。后于2012年5月5日偿还5000元,并在欠条上备注:“2012年5月5日付伍仟元,仵书强”。下余35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推脱不还,形成本案诉争。2014年12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购买原告干菜应及时支付货款。被告对所欠干菜款出具有欠条,证明该笔欠款真实存在,下欠35000元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未及时偿还实属违约,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对于原告的合法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仵书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静偿还欠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12月24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仵书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韩尊卿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白明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