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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蔡清贵与谢永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清贵,谢汉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65号原告蔡清贵,男,住仙游县被告谢汉水,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清贵与被告谢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清贵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清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一百九十四元,减半收取诉讼费人民币九十七元,由原告蔡清贵负担。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