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被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2001年上半年原、被告在上海时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7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子一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5月及2014年5月起诉与原告离婚,现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均由原告带领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相识,不久后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7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3年4月26日生一女徐某甲,2007年4月18日生一子徐某乙。原、被告婚后一同出外打工,夫妻关系尚可。2012年上半年,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胡某某带领婚生女徐某甲离开打工处,双方开始分居。被告胡某某于2013年5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徐某某离婚,经本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6月胡某某再次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开庭前申请撤诉。双方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原告徐某某遂起诉���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且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逾两年,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女徐某甲一直随被告胡某某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今后生活、学习,故应由被告胡某某带领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徐某甲由被告胡某某带领抚养,婚生子徐某乙由原告徐某某带领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均可随时探望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三、驳回原告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侯威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