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瑞云与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云,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刘瑞云。被执行人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滨河东路北侧29号。法定代表人王利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跃进街5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唐山市中人民法院(2015)唐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向刘瑞云支付借款本金7123.35万元,利息自每笔借款次日起按年息15%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8984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兰金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