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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名称

罗国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国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刑执字第1014号 罪犯罗国胜,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8)安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国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罗国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国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国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国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