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闵某甲与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甲,刘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551号原告:闵某甲,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刘某,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甲与被告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甲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闵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况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