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爱山、张国华与张国华、付香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山,张国华,付香玲,河北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邯郸市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张爱山。被告张国华。被告付香玲。被告河北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山与被告张国华、付香玲、河北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邯郸市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他方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爱山负担。审 判 长 徐永锋审 判 员 袁丽静人民陪审员 花付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苗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