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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高计彬与任县国土资源局侵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计彬,任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高计彬,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初中文化,住任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任县东环北路。本院在执行高计彬申请任县国土资源局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计彬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县人民法院(2014)任执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