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鹤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宇、郭玉兰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郭玉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鹤刑二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宇(乳名冬冬),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文化。2013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红星,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玉兰,女,195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鹤矿集团十三厂交换台退休工人。2013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艾立鹏,鹤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张宇、郭玉兰诈骗一案,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6日以鹤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义峰、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郭玉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郭玉兰、张宇母子谎称张宇是鹤岗市某副市长的干儿子,以张宇能帮被害人马X甲(男,50岁)通过该副市长承包工程需要给副市长好处为名,多次骗取马人民币305万元以及茶海、茶叶、虫草等礼物;以借款名义骗取马人民币2.79万元。案发后茶海等赃物被追缴并返还马X甲,其余赃款赃物被二被告人挥霍。经侦查,被告人张宇、郭玉兰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1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鹤岗市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手机1部,茶海、首饰、手表等物品照片;2、书证被告人张宇、郭玉兰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害人马X甲常住人口信息表、字条、记事本、通话详单、银行卡、银行交易流水单及业务凭证、马X甲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及工程图纸、公安机关工作说明等;3、证人马X乙、张X、李XX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马X甲的陈述;5、被告人张宇、郭玉兰的供述和辩解;6、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7、搜查笔录、收缴笔录、返赃笔录;8、马X甲手机内调取电子数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宇、郭玉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宇、郭玉兰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宇提出其不是主犯;被告人张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宇不是行为策划者、犯意提起者,在犯罪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被告人张宇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郭玉兰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玉兰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宇虚构其系本市某副市长的干儿子进行吹嘘炫耀,其母被告人郭玉兰明知被告人张宇不是该副市长的干儿子,仍与被告人张宇一同将此事向外宣扬。被害人马X甲(男,50岁)得知此事,欲通过二被告人找该副市长承揽工程,自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宇、郭玉兰以张宇能够通过该副市长为被害人马X甲承包工程需要给该副市长好处为名,分8次骗取被害人马X甲人民币共计305万元以及茶海、茶叶、虫草等物品,并虚构为张宇办工作,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马X甲人民币2.79万元。期间,被告人张宇购买尾号为1118的手机SIM卡并以该副市长的名义向被害人马X甲发送短信、被告人郭玉兰以该副市长的名义向被害人马X甲书写字条,以达到骗取被害人马X甲财物之目的。被告人张宇用骗取的钱款购买房产(房权证工农区字第QZ1006xx**号)一户、白色苹果手机一部、Lukcom手表一块、男士黑色貂皮大衣一件、紫色貂皮大衣一件、白盘钢链天梭手表一块、三星S4手机一部、珠链黄金项链一条、长条珠链黄金手链一条、白金钻戒一个、卡地亚手镯一个、梦幻西游游戏账号六个、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其余赃款、赃物部分被二被告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张宇、郭玉兰分别于2013年10月15日、1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鹤岗市抓获,上述赃物除房产、茶叶、虫草外,已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1、被害人马X甲陈述。证实其于2010年夏天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去其妹妹马X乙家串门,当时张宇的母亲,姓郭,大名不详也正好在,张宇的母亲当着其和其妹妹的面说张宇现在是鹤岗市某副市长的干儿子了,其妹妹跟其说,你看郭姐的儿子认识某副市长,而且还是某副市长的干儿子,能不能让张宇跟他干爸说帮着揽点工程干,其当时想那太好了,之后其就跟张宇的母亲说,看能不能让他儿子帮其包点工程,如果需要钱,其可以给送礼。之后一个星期,张宇说他干爸说了,可以给其点活干,其自己在向阳区胜利街的工商银行用工商银行卡(62220809060009xxxx)取了30万,后回到家让张宇来取钱,张宇自己带个黑色亮皮、上面有LV标志的兜子把钱拿走了;2010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宇给其打电话说他干爸给的工程活下来了,需要50万元钱办事用,当时其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其就给其媳妇的妹夫陈XX打电话借钱,陈XX借给其100万,之后其就跟其外甥王XX去了新街基新华书店对面的中国银行取了50万元,是用其的中国银行的银行卡(马X甲601382531100061xxxx)取的钱,取完钱之后其就回到家,到家后其就给张宇打电话让他来取钱,没过多长时间,张宇就到了其家,其就把50万元钱给了张宇。张宇自己带个黑色亮皮、上面有LV标志的兜子把钱拿走了;2010年的中秋节,张宇跟其说让其给他干爸送点礼,其就自己准备了茶盘、冬虫夏草、茶叶,其准备好后,让张宇来胜利街的家中取了这些东西,因为茶盘太大,当天张宇没有把茶盘拿走,是过后几天从其家拿走的;2010年9月23日,当时其在大连,张宇给其打电话说他和他干爸要出门,让其给他打20万元钱花,当时其同意了,当天其就在大连的一个工商银行直接转账给张宇20万元钱,他的银行卡号是622202090600304xxxx。2010年11月份的时候,其与张宇、郭玉兰、大海、张X在张宇家吃饭的时候,其还跟张宇说工程的事儿,当时大海、张X也都知道其找张宇帮着要工程。2011年5月份,张宇跟其说他干爸给了其干鹤名公路的活儿,有两个标段,一个标段是10公里,当时张宇还让其拿修路的资质,其就在其妻妹夫陈XX那里借了修路的资质,之后其就把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资质复印件等相关的东西给了张宇,给东西的时候张宇和他母亲都在场。过了几天张宇让其拿100万打点省里的人,当时其就同意了,但是当时因为其手里没有钱,其就跟张宇说让他给其一个星期的时间筹钱,张宇就告诉了其一个银行卡卡号,户名李XX,卡号是622202090600377xxxx,之后其跟其妹妹借了20万元钱,跟其媳妇的哥王X乙借了60万元钱,剩下的20万是其自己的,2011年5月26日,其在向阳区向秀丽储蓄所往张宇给的银行卡里汇了100万元钱;2011年6月份至8月份之间,工程没下来,其着急,让张宇和郭玉兰领其去找某副市长,张宇将三张字条送到其家,张宇说这三张字条是他干爸给其的;2011年7、8月份,张宇自己带个牛皮纸袋子来到其在胜利街的家中拿走30万元钱,给钱的时候其爱人也在场,张宇跟其说,他干爸要领他去上海看世博会,一起去的还有还有黑龙江省财政厅的某厅长,张宇说鹤名公路是财政厅拨款,为了讨好财政厅的某厅长,张宇让其给他拿30万;2011年8、9月份的一天,张宇给其打电话跟其说,他陪他干爸在北京开会,他干爸要要去他亲戚家串门,手里差点钱,让其拿25万元钱,当时其手里没有钱,其就让其在大连的妹妹马丽萍给张宇汇25万元钱,张宇的卡号是622202090600304xxxx;2012年4月份,因为鹤名公路的活儿没给其,张宇跟其说他干爸去省里批工程,要把修名山农场1队到17队乡村路的活儿给其,让其拿50万元好处费,之后2012年4月5日,其就给张宇汇了50万元钱,张宇给其的银行卡卡名是李XX,卡号是622202090600428xxxx,这50万元钱是其跟其侄女马X借了32万元钱,其在胜利街的楼房抵押了9万元钱,其爱人王X的朋友武XX在绿洲小区的一个楼房抵押了10万元。2013年10月12日,其找张宇要他还钱或者给工程干,张宇说要领其去省纪委告某副市长。晚上,其与张宇住在哈尔滨的一个宾馆,第二天早上在宾馆房间内,其往某副市长的办公室座机打电话,是某副市长接的电话,某副市长告诉其他没有干儿子,也没有什么工程的事,其是被骗了,挂了电话其就问张宇是不是骗其,张宇就承认了,其当时失去理智了,其一拳把张宇打倒在地上了,之后用脚踹张宇头、上身、下身,其最后打不动了,停下来了,当时陈XX在场。之后就赶紧坐车往鹤岗赶就把张宇扭送到公安机关了。2、证人王X证言。证实其与马X甲是夫妻关系,马X甲被张宇和张宇的母亲郭玉兰骗了钱,具体被骗多少钱其不知道。2009年或2010年,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马X甲回家跟其说,他妹妹马X乙的一个邻居是某副市长的干儿子,这个干儿子叫张宇,某副市长为了帮他的干儿子张宇,要给张宇工程干,马X甲跟其说要给某副市长送礼之后,张宇要下来工程就能给马X甲干,这么的就能挣钱了,当时其以为马X甲就是随口一说。过了一段时间,有个20多岁的年轻男子拿着工程资料上其家跟其丈夫谈包工程,经过其丈夫马X甲介绍,其才知道这男子是某副市长的干儿子,叫张宇,当时张宇拿的资料上面有鹤名公路的工程介绍,之后其还在公路局打听了一下,发现张宇说的跟其打听的真是一样的,之后这事其才上心的。之后就是马X甲跟张宇单独联系工程的事儿了,马X甲给张宇钱次数很多,其在家在场的有大约5、6次,记得有一次张宇在其家拿了一个不是30万就是50万的现金。张宇每次拿钱都说给他干爸。期间其和其丈夫还多次在吃饭时询问工程什么时候能下来,每次都是郭玉兰、张宇在场,郭玉兰跟其和其丈夫说放心,工程很快就能下来。后来就一直拖着,工程始终没下来。其有张中国银行的卡456351531100017xxxx,马X甲的妹妹往这张卡汇过钱。3、证人王X乙证言。证实马X甲是其妹夫,2011年3、4月份的时候,马X甲找到其跟其说他跟鹤岗市某副市长搭上线了,某副市长答应给工程,需要100万元钱送礼,并说五一的时候工程就能下来,现在就是缺钱送礼。之后其就借给马X甲60万元钱的现金,之后马X甲房屋贷款40万元。其和马X甲一起到的鹤岗向秀丽银行给一个账号是李XX的汇了100万元钱。4、证人马X乙证言。证实马X甲是其亲三哥,其与郭玉兰、张宇母子是邻居。郭玉兰曾对其说某副市长认了张宇当干儿子,说这些的时候,张宇在旁边也是这么说。他们母子不只是把这事跟其说,并且还把这事宣扬,有很多邻居都知道。2010年年初的一天,郭玉兰在其家串门时和马X甲唠嗑,郭玉兰提起张宇是某副市长干儿子的事。再之后就是马X甲单独和郭玉兰、张宇联系了,其听家里人说马X甲给张宇拿钱包工程,具体事宜和拿多少钱其就不知道了。后其再碰到他们母子的时候,其就问工程怎么样了,她们娘俩都说让其别着急,肯定能给办下来。5、证人马X证言。证实马X甲是其亲三叔。2012年3月份的时候,其三叔跟其借了32万元,其三叔说他认识一个叫“冬冬”的,叫什么宇,这个人是某副市长的干儿子,其三叔说通过“冬冬”的联系正在找某副市长要工程干,跟其借钱就是送礼用,好要下来工程,包工程干活挣钱用,说完后大约一两天其给其三叔送了两万元现金,之后又过了一两天,其从工商银行给其三叔汇了30万元钱。6、证人武XX证言。证实其与王X是朋友关系,2011年初的时候,王X上其家找其,要跟其借20万元钱,其问她干什么用,王鹰说马X甲做生意用,其他的其就没多问,其就从家中拿了20万现金。到了2011年8月份,王鹰又跟其借钱,其说没有钱了,王X就用其家的房本在一个小额放贷中介公司贷了10万元钱,到现在王X跟其借的20万元钱和房本都没有还给其。7、证人张X证言。证实张宇是其丈夫,他跟其说自己在财政局工作,不用上班每个月就给开资,平时张宇的花销挺大的,养海鱼、打游戏、平时总喝酒抽烟,不知道钱是从哪来的。其和张宇是通过他人介绍相亲认识的,当时张宇、张宇的母亲说张宇是财政局金融科的科员,说他的亲属都是有社会地位的人,后来其和张宇就试着处对象,当时张宇家住东山的平房,其和张宇一开始处对象的时候,其看张宇家的条件不好,住平房,张宇本人穿着也不是很好,平时花钱也不多,兜里能有个几百元钱的,其二人在一起平时买点不值钱的东西张宇都不给花钱。其和张宇处对象的时候,张宇和张宇的母亲就都跟其说,张宇是某副市长的干儿子,后来张宇跟其说要找某副市长给其办市人民医院上班,就一句话的事。后来张宇兜里的钱就总不断了,兜里能有上万块钱,其问钱是哪来的,张宇有时候说是他妈给的,有时候说钱是他在财政局上班给人办事的灰色收入,一直到张宇没出事2、3个月前,张宇的兜里都有大量的现金。马X甲总去其家,他俩谈话都背着其,张宇说是跟马X甲干什么生意,是挣钱的生意,其一问具体什么生意张宇就跟其急眼,不让问。其问家里小屋的茶海是哪来的,张宇说是给别人办事给的。2011年春天的时候,张宇借其老姨李XX的银行卡,其与李XX、张宇一起去胜利街工商银行,到了以后张宇自己在那办业务,办完业务后张宇对其说钱不能在其老姨那,让其第二天拿身份证再办个卡,把钱打到其的卡里。第二天其与李XX、张宇又来到胜利街工商银行,其办了张卡,转账的时候其发现转的是一百万,其当时问张宇怎么这么多钱,钱是哪来的,张宇说不用其管,问那么多干什么,钱是自己挣的。后来其二人结婚买房子、装修、结婚、出去旅游的花费都是从这张银行卡内拿出来的。张宇和其处对象的时候,他还在其622202090600287xxxx工商卡上陆续存了大约十万元钱,这钱也都让其和张宇取出来平时花销、出去旅游陆续花了。张宇有张622202090600428xxxx工商银行卡,其见过这张卡,这卡张宇拿着,其和张宇在外地的自动提款机上取过几次钱,都是取的上万元钱。其和张宇结婚期间,张宇就总要出去旅游,其对他说有钱也不能这么花,张宇说他妈郭玉兰这么大岁数,也没坐过飞机,也没吃过好的玩过好的,领张宇母亲出去旅游好好享受享受。其和张宇一起去大连旅游2、3次,还去辽宁、上海、苏州、扬州、北戴河旅游。其与张宇、郭玉兰一起去了山东滨州、大连2次、北京2次、哈尔滨3次。还和张宇、郭玉兰、张宇的大舅去了山东邹平县。张宇领郭玉兰去呼兰看病之后直接去了大连。每次旅游花费2、3万,都是吃好的住好的。张宇给其买过天梭表、貂皮、三星手机、苹果手机、黄金项链、手链、白金钻戒等物品。张宇在家养鱼花了大约10多万,每个月正常家庭花销是1万,张宇总共得花170、180万。证人李XX证言。证实张宇是其外甥女张X的丈夫。证实其见张宇母亲第一次的时候张宇的母亲就说张宇是某副市长的干儿子,而且她说还和某副市长一起吃过饭。其在工商银行办理过尾号是xxxx的银行卡,借给张宇了,后来张宇说他把这张卡弄丢了。2012年2月份的时候,张宇给其打了一个电话,让其再办一张银行卡给他用,其没想那么多,就去胜利街工商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尾号xxxx,按照张宇说的密码设置,其把那张卡给了张宇以后其就一直没管张宇要。9、证人张XX证言。证实张宇跟他说在财政局上班,但是不用上班也开钱,他自己在外面包工程,一年能挣100多万。2011年4、5月份的时候,那时其和张宇刚认识没多长时间,张宇还没结婚,他对其说他领着其对象张X全国各地旅游,旅游花费了大约7、80万,不到100万。其给他对象张X经常买贵重的化妆品、手表啥的,比如香奈儿的化妆品好几千。2012年5、6月份的时候,其和张宇在一起吃饭,张宇跟其说他有一张银行卡有20万,是他平时零花用的。2013年3月份,其曾与张宇、张宇母亲去哈尔滨、大连的医院看病,花费至少3万。2013年5月份,其曾与张宇、张宇母亲一起去大连待了13、14天左右,消费基本都是张宇花的,大约花了3万余元。张宇母亲装修加上交差平方钱一共得花10万元。10、证人郭X甲证言。证实其是郭玉兰的大哥、张宇的大舅。2012年大年初一的时候,张宇和郭玉兰来其家拜年,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张宇接了一个电话后跟其说他干爸找他有事,其问张宇他干爸是谁,张宇说是某副市长,郭玉兰也这么说。当时其就不相信,其在十三场上班的时候都接触不上市长,就他娘俩那样的,不可能接触上市长,之后张宇就走了。平时郭玉兰说话就不着调,说给张宇安排工作安排到省财政厅去了,一直到张宇出事之前还在省财政厅上班,其一听就是假话。郭玉兰、张宇家可穷了,这些年都是郭玉兰跟其借钱。其曾于2011年的夏天与郭玉兰、张宇、张X去山东省其弟弟郭玉林家,之后又去大连玩了几天,大约花了1万元钱左右,其就花了500元,其余应该是郭玉兰、张宇花的。11、证人蒲XX证言。证实其是张宇、张X的朋友,张宇的母亲管其叫干儿子。张X、张宇、张宇的母亲跟其说过张宇是某副市长的干儿子,其不相信,因为感觉以他们母子的条件接触不到那么大的领导。张宇家在白楼后面平房住的时候,其去张宇家玩,有那么两三次张宇的三舅马X甲去张宇家的时候其都在,每次其看到他三舅来其就走了,过后其和张宇闲聊的时候,张宇跟其说他和他三舅是工程上的合伙人,是干包公路的活。其去张宇家串门的时候,张宇、郭玉兰跟其说他们母子俩正在找某副市长给马X甲要工程,后来有几次,其与张宇、郭玉兰、马X甲、马X甲媳妇吃饭的时候,其听到他们唠嗑说过工程的事,大概的意思就是马X甲求张宇母子俩帮忙跟某副市长要工程,工程正要着呢,还没有给马X甲要下来,其听他们说要什么鹤名公路的事,吃饭的时候马X甲催促张宇要工程的事,张宇说话大概意思就是让马X甲等信儿,郭玉兰在旁边也没吱声,也没反对。他们家搬家之后,其就发现张宇花钱不像以前了,看着他花钱的样子非常有钱,张宇跟其说在财政局上班,张宇的母亲跟其说张宇在省财政厅上班,其就感觉张宇的母亲说话没准。12、证人张X证言。证实其和张宇是朋友关系从小就认识,是小学同学,张宇家条件不怎么好,还总跟其借钱。张宇一开始在振兴矿上班,后来他去职工大学学习几个月,再后来他妈要给张宇往鹤岗市财政局办工作,其去张宇家串门的时候,张宇和他母亲就跟其说张宇认了某副市长当干儿子,当时他俩说的时候挺炫耀自己的,当时其就不信,因为其感觉以他们母子俩的社会层次接触不到那么大的领导。后来张宇他们母子说张宇已经在财政局上班了。从他们搬到白楼后不长时间其就发现张宇吃穿用玩花钱都大手大脚,其就问张宇怎么这么有钱,张宇跟其说他跟他三舅马X甲合伙做工程生意,说张宇跟他干爹要工程给马三干,马三就给张宇钱花。有一次其与张宇母子、马三一起吃饭,听他们唠嗑,马三就追张宇母子工程什么时候下来,张宇母子就跟马三说等。其去过他家,装修的挺好,还养很多值钱的鱼。13、证人刘XX证言。证实其认识郭玉兰、张宇母子,原先其与二人是东山平房的邻居,和郭玉兰关系处得挺好,是朋友关系。郭玉兰家庭条件不好,日子过得非常仔细,这人非常吝啬,从吃到穿到用都非常的节俭,张宇上班两年也挣不多少钱,她说要给张宇办财政厅工作还跟其借过几次钱,其没有钱就没有借给她。大约2009年的时候,有时候其去她家跟她唠嗑的时候,郭玉兰就说张宇认了某副市长当干爹,她在平房胡同跟别人唠嗑的时候也是吹吹呼呼,平房的很多人都知道这事。郭玉兰说的时候,张宇有时候在旁边也不吱声、也不反驳。郭玉兰曾说马三找张宇帮忙跟某副市长要工程,张宇和马三合伙干工程。其不相信这些话,她也根本买不起上万元的首饰。14、证人郭X乙证言。证实冬冬是其外甥,其和冬冬的母亲有点亲戚,冬冬大名具体叫什么其不清楚。2013年10月十多日的一天,当时其正在“老五食杂店”看店,郭玉兰和冬冬来到其“老五食杂店”,冬冬手里拿着纸和手机,进屋后就说:“老姨,我把手机和图纸放到你这里”,其当时说行,然后冬冬就把手机放在装烟的柜台上了,把图纸放在立柜上了,后来其丈夫范龙喜怕手机丢了,就把手机放到睡觉的褥子底下了。15、证人杨XX证言。证实其认识郭玉兰,张宇以前没有工作,后来郭玉兰跟其说给张宇办到了省财政厅,是找某副市长办理的,郭玉兰跟其说他儿子张宇是某副市长的干儿子。16、证人范XX证言。证实大约四年前,当时其还在平房住,和郭玉兰是邻居,平时唠嗑的时候,郭玉兰就跟其说给他儿子办到财政局上班去了,还当了科长,后来又说又到哈尔滨银行上班去了,郭玉兰还跟其说张宇认了某副市长当干爹,其听郭玉兰说话就是吹牛。17、证人李XX证言。证实其是张宇妻子张X的大舅,张宇和张X结婚之前其对张宇家也了解了一下,张宇说他自己是某副市长的干儿子,而且在财政局上班,平时张宇和张X在一起的时候,张宇花钱非常大,张宇为结婚买的房子花钱也很多,其家人就想张宇又有钱、又有靠山,就都同意张宇和张X结婚。2013年7、8月份的时候,其和张宇聊天,张宇说他和他三舅现在一起干工程呢,其就对张宇说要是有活给其点,张宇就说行,让其等着。后来因为张宇说他有工程,其把张宇介绍给其“连桥”马X甲,到现在也没有给工程。18、证人马X甲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的时候,其通过李锦阳认识的张宇。后来其与张宇见面后张宇跟其说:“大姨夫,有绥化修路的活,都给联系完了,准了”,一直到现在张宇也没有把工程给其要下来。后来其去了张宇家,其看他挺有实力的。2013年9月份的时候,张宇找其问其有没有修路的图纸,其说没有,第二天上午张宇又问其有没有建筑图纸,其说以前有用过的,都是废图纸,当天下午张宇就来其家,其给张宇7、8张盖楼的图纸,张宇就拿走了。公安机关从郭玉芝处收缴的图纸是其给张宇的。19、证人郭X丙证言。证实郭玉兰是其亲姑姑,张宇是其弟弟。三、四年前春节吃饭的时候,郭玉兰跟其一起吃饭的人说张宇的干爹把张宇调到鹤岗市财政局上班去了,她就是一说,其就是一听,因为郭玉兰平时说话就没准。20、证人苏XX证实。其是邮政大厦联通营业厅承包责任人。其名下注册一个1834686****手机号码,这个号码其没有使用,因为其是干电信业务的,这个手机号是其卖出去的,是2012年6月至8月份之间卖给一个男子,30多岁,卖手机卡当时记账了,但是时间长账本其没保留。21、手机1部。该手机内装1834686xxxx号SIM卡一张。22、物证银行卡若干及银行交易流水记录单。证实涉案款项交易情况。23、笔记本1本。证实被告人郭玉兰向被害人借款情况。24、图纸、证照、委托书若干。证实二被告人曾以帮忙承揽工程为名收到被害人提供的各种资料。25、字条3张。证实被告人郭玉兰以某副市长名义书写字条并由被告人张宇交给被害人。26、鹤岗市公安局(鹤)公(刑技)鉴(文检)字(2013)22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送检的3份信件上的字迹与送检单位提取郭玉兰书写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27、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黑)公(刑技)鉴(电)字(2013)53号鉴定文书。检验意见:对检材进行技术检验,在检材中获取短信息351条,检出数据文件刻录在附件光盘中。28、电子数据1份。证实被告人张宇以本市某副市长的名义向被害人马X甲发送手机短信的内容。29、公安机关搜查笔录,缴、返赃笔录,物价部门价格鉴定结论及被害人相关陈述。证实公安机关搜查,缴、返赃情况。30、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警大队工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收缴的茶海、游戏账号无法评估价值。公安机关经大量侦查工作,未能侦查到其他赃款。31、被告人张宇供述。2009年的时候其在振兴矿上班,2010年5月份的时候,鹤岗市矿务局有职工培训,其就去职工大学培训,培训的时候有龙煤集团的领导讲课时说了当时鹤岗市的几位市长发布的精神,其中就提到了某副市长,当时其就把某副市长的名字记住了。其父母在其八岁的时候就离婚了,其和其母亲相依为命,家里也穷,所以家里的其他亲属都瞧不起其家,当时其就想改变家里人对其母子的看法,其就想到了骗这些人说其认了某副市长当干儿子来改变大家对其母子的看法,所以其回家后跟其母亲说某副市长认了其当干儿子。后来再有人来其家串门的时候,其就听其母亲跟邻居说其认了某副市长当干儿子,包括马X甲的妹妹马X乙。后来有一天其和其母亲在家,马X乙领着马X甲去了其家,并给其介绍双方认识,听说话的意思,其母亲之前在马X乙家见过马X甲。双方介绍之后马X甲说:“冬冬,我听你妈和你四姨马X乙说你认识某副市长,你是某副市长的干儿子”,其说:“你别那么说,干不干儿子只是代号”,之后马X甲给其一个复印纸上面写着水利五号水库改造,农田灌溉,拉土方,还有修路字样,马X甲说:“这个单里的活,你给三舅要一个就行,咱俩一起干,有钱大家赚”,其说:“我去给你问”,后其母亲催促其将单子拿给某副市长看,让其给某副市长打电话,其说没有电话,这时候其母亲就感觉其是骗他的,问其到底是不是某副市长干儿子,其说是。后其给马X甲打电话告诉马X甲说能联系到工程,马X甲很高兴让其到他家,到了马X甲家后,马X甲问某副市长怎么说的,其说某副市长说了行、可以,马X甲说太好了,后马X甲拿出三十万给其,其用一个假的LV包装了那30万现金,就走了;之后其又去马X甲家,在马X甲家拿了50万现金;马X甲让其打电话问工程的事情怎么样了,其说其打电话问问,电话挂了以后等了几分钟,其又给马X甲回了电话,其告诉马X甲说某副市长今天太忙,让其晚上或明天再打电话,活肯定给。马X甲说太好了。第二天其给马X甲打电话说某副市长要给领导“上供”,后其到马X甲家,其说其要一个某副市长卡号,直接把钱存里得了,之后其给其对象张X的老姨李XX打电话说让李XX帮忙去开张卡,第二天其打车到胜利街找李XX,李XX将卡给其,其把卡号记到一张纸条上就去了马X甲家,把纸条给了马X甲,当天下午李XX给其打电话说她信息提示卡里存了一百万元,然后其和其对象张X、李XX三人一起到胜利街工商银行,其让张X开了一张新卡,把李XX卡里的一百万现金转到了张X的卡里;距离上次骗马X甲一百万之后,其说之前修路的活某副市长给别人了,又给他换个活是给名山的岔路口修路,其之前查过鹤岗市政府的网站,知道名山的那段路要修。马X甲说行,后其收到马X甲打过来的五十万元钱,还是打到李XX的那张卡上。中秋节的时候,其去马X甲家取的茶盘、冬虫夏草、茶叶,当时茶盘太大,其过了几天取走的。还有一次马X甲在大连的时候,其给马X甲打电话,说某副市长要出门,让马X甲给打点钱,马X甲往其卡里打了20万元。还有一次其说某副市长要领其去上海看世博会,一起去的还有黑龙江省财政厅的某厅长,其说鹤名公路是财政厅拨款,为了讨好财政厅的某厅长,其让马X甲拿30万,用于去上海的消费,其到马X甲家取了30万。还有一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给马X甲打电话说某副市长要去北京开会,正好去亲戚家串门,手里差点钱,让马X甲给拿点钱,然后马X甲往其卡里打了25万元。其还以为自己办工作的名义在马X甲处取钱,都记在一个本子上了。其每次骗马X甲承包工程的事,都管马X甲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等物品。东山其老姨家的图纸是其向其妻子的大姨夫要的,他原先是搞工程的,这些东西其放到东山新装修的二楼家中,因为其怕马X甲到其家发现这些东西,正常这些东西都是应该交上去的。另证实其到邮政大厦买了一张手机卡,尾号是1118,其开的临时账户,花了800多元,其怕有一天马X甲怀疑其的时候,其就说这个卡是某副市长的,其就是想这么大的领导当然得用好的电话号码,所以选择尾号是1118的电话号来骗马X甲。其母亲在刚跟马X甲谈工程的时候就知道其是冒充某副市长的干儿子,在买弘景花园房子之前,其没有工作,而且花钱大手大脚,买房子也没有让其母亲拿钱,马X甲也总是和其母亲说工程没包下来钱还花出去了,其母亲就知道其欺骗马X甲的钱买房子和各种花销了,其母亲不报案是其母亲帮其隐瞒此事,因为其是她亲儿子。其诈骗马X甲的钱玩网易公司的梦幻西游游戏花了一部分钱,其一共有6个账号,都用的是其诈骗马X甲的钱。其养鱼还花了一部分钱,买了多少鱼其记不清了,还买过养鱼的设备,这些钱都是其诈骗马X甲的钱。其这几年出门旅游、给其母亲看病没少花钱,去过三、四次北京,每次花费都得两三万元,都是和其母亲去的,还有一次是和其母亲,其妻子张X去的。还去过三、四次大连,还去过苏州,辽宁的锦州、山东滨州、山东邹平、上海、扬州,一共花了多少钱其也算不清了,大约20万元,这些钱都是其骗马X甲的钱。其还花钱买过贵重物品,貂皮、手机、首饰、化妆品、香水等,大约六七万,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这些钱也都是其骗马X甲的钱。其买房子、装修、结婚花了五十万左右,还有就是这三、四年平时花销的钱,因为其有钱所以花钱大手大脚的,请朋友吃饭、喝酒、洗浴都挥霍了,具体花多少钱其也没有细算过。其知道其母亲自己用诈骗的钱买了一条黄金项链。另证实其还给马X甲送过3次字条,其母亲写这些字条让其给马X甲,目的就是为了骗马X甲,拖着马X甲,不让马X甲催促着要工程。32、被告人郭玉兰供述。张宇有犯罪行为,他诈骗了。张宇冒充某副市长的干儿子,以为马X甲承包工程的手段实施诈骗的。其知道张宇认某副市长当干爸已经好几年了,2008年或2010年的时候张宇跟其说过。其认识马X甲,马X甲就是马三,其是通过马三的妹妹马X乙认识他的,其和马三的妹妹是邻居,有一次其与马三、马三的媳妇、马三的妹妹在马三的妹妹马X乙家,其跟马X乙说张宇是某副市长的干儿子,因为马三是干工程的,马三就跟张宇说能不能找某副市长帮忙包点工程,之后张宇就答应马三找某副市长帮着要工程的事。张宇2008年至2010年期间好像在振兴矿上班,他什么人都不接触,初中都没念完,没啥特长,不会唠嗑、语言挺少,挺老实的,凭他的能力和为人,他不能接触到上流社会的人,一开始其就不相信其儿子张宇能认副市长当干爹,其根本就不相信,马三找其儿子办事是因为马三相信了其儿子是某副市长的干儿子,马三是被其儿子的这个假身份给骗了,没有能力办事,还收别人的钱去办事,这种行为是诈骗。其儿子没有能力自己花钱买房子,因为其儿子不上班,没有来钱道儿,并且当时马三还找其儿子办事,通过这两点其就推断出买房子的钱是马三的,东山区其家二楼搜查到的一袋文件、一袋金银首饰之前在弘景花园的房子里放着了,从房子开始装修的时候其就把这两袋东西拿到东山区房子里。塑料袋里的文件全都是马三整工程用的文件,是马三给张宇的,其把这些文件拿到东山区的房子里是因为其怕马三看见这些文件,如果马三看见这些文件,马三该知道其儿子骗他了,其不想让马三知道其儿子骗他,并且这些文件是能证实其儿子张宇骗马三的证据,所以其就拿到东山的房子藏起来了,其隐瞒诈骗马三的事和证据是因为其和其儿子是亲人,胳膊肘不能往外拐,其和其儿子是一伙的,跟马三不是一伙的。三张纸上的字迹是其写的,内容反正就是冒充某副市长的语气给马X甲要工程写的。其与郭XX说过张宇是某副市长的干儿子,张宇在省财政厅上班。其跟马X甲借钱,准备是给张宇办工作,具体数记不清了。另证实其与张宇、张X一起去山东滨州,与张宇、张X、郭XX一起去山东邹平,其与张宇、张X一起去大连旅游,与张宇、张X去哈尔滨看病,与张宇、张X去北京旅游,与张宇去大连看病,给张X的彩礼花的钱都是张宇花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宇、郭玉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及物品,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宇、郭玉兰均系主犯。被告人张宇提出其不是主犯;被告人张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宇不是行为策划者、犯意提起者,在犯罪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宇实施犯罪前积极对外虚假宣传其系某副市长的干儿子;实施犯罪时谎称其能够找该副市长帮助被害人承揽工程、编造虚假理由收取被害人钱款及物品、以该副市长名义向被害人发送短信继续骗取被害人信任;实施犯罪后肆意挥霍所骗取的钱款及物品,致被害人损失无法得到弥补。故被告人张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在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宇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查,被告人张宇在侦查环节所做供述前后不一,在庭审过程中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不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宇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后果严重且无法弥补。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玉兰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玉兰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玉兰明知被告人张宇不是副市长的干儿子,仍积极对外虚假宣传,并以该副市长名义向被害人书写字条以帮助被告人张宇骗取被害人信任,且帮助被告人张宇隐藏证据,其在帮助被告人张宇骗取被害人钱款及物品后参与挥霍部分赃款,致被害人损失无法得到弥补。故被告人郭玉兰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但综合全案,被告人郭玉兰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于被告人张宇较小,其罪责相对于被告人张宇较轻,故应依据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对其惩处。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宇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郭玉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28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赃物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四、对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煜代理审判员 陈 博代理审判员 李羽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培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