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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赤峰云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天津保利佐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云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天津保利佐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云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西街天凯宾馆5楼。法定代表人孙志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保利佐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48号。法定代表人直井好昭,董事长。赤峰云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天津保利佐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内民三终字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保利佐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7日,赤峰云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我院作出了(2012)赤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裁定书,对天津保利佐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保税区分行的存款进行了冻结,价值在人民币1560万元之内。现申请执行人赤峰云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冻结期限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赤峰云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继续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津保利佐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保税区分行的存款予以续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三个月(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学文审判员  范廷义审判员  李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