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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蒋卫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卫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商初字第20号原告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丹阳市华南新村6-1号。法定代表人眭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利辉,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卫国。委托代理人吴建新,江苏省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蒋卫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卫国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卫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288元,减半收取40144元,由原告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0000元,由被告蒋卫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宏亮审 判 员  谢 铭代理审判员  丁奕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巧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