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颖与柳柱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孙颖。被告柳柱梁。原告孙颖与被告柳柱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天红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建珍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孙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柳柱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颖诉称,被告自称给政府做装修工程,急需筹集发票税款。称是给共产党办事,只要开好发票,几百万的装修费就会马上到账,让我帮助高息贷款,只需几天就还。我在朋友那里借了2万元解决他的燃眉之急。他写了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但数次打他电话,开始推脱说超期给利息,但现在干脆不接电话了。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万元;判令被告答应的月息500元/万给原告。被告柳柱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和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孙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柳柱梁。被告柳柱梁于2014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五天,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被告柳柱梁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孙颖与被告柳柱梁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柳柱梁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立即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万元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月息500元/万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但被告逾期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柳柱梁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天内归还原告孙颖借款2万元,并从2014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孙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被告柳柱梁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天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建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