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福恒与段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恒,段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1568号原告孙福恒,住德惠市。被告段贺新,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恒诉被告段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福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负担;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另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