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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福恒与段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恒,段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1568号原告孙福恒,住德惠市。被告段贺新,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恒诉被告段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福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负担;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另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