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唐仁能与刘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仁能,刘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唐仁能。委托代理人姚福坤(特别授权),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仁能与被告刘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仁能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仁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仁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仁能承担。审 判 长 徐 玺代理审判员 黄 潇人民陪审员 郭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苏维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