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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汤小欢与邓坤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小欢,邓坤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25-1号原告:汤小欢,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穆新伟,湖北马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邓坤翅,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汤小欢诉被告邓坤翅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小欢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告邓坤翅银行存款221720.89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担保财产为汤小欢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紫御公馆(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淌湖村四村)1-2-2005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2.75平方米);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汤小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邓坤翅的银行存款221720.89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汤小欢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汤小欢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紫御公馆(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淌湖村四村)1-2-2005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2.75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萍审判员  陈红审判员  杨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