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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四川大业利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业利华科技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83号申请人四川大业利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莉琼,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大业利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涛其他合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羊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吴 山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